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自炊雖方便,但該有的智財觀念不可少

想將手邊的書籍、雜誌數位化,現在可用的數位化工具、方法實在太多了,難保不會有[樂於分享]朋友...,將已製成的電子書[分享]出來,其實將自製電子書分享給朋友可是會違反著作權法的喔!

看看著作權法怎麼說的,跟自製電子書可能衍生的著作權法侵害問題,主要會跟第七章 罰則 9191-1條有關,擅自重製著作物其實依著作權法是罰的挺重的,這主要是為了保障著作權所有者的權益,畢竟作者花了不少時間寫著作、出版社也投入不少心血編輯與排版,擅自重製的確要重罰才好,但若使用者僅個人參考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另在製作電子書搭配雲端儲存空間使用時,讀者也要注意一個重點,在著作權法第91-1 意圖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代表著我們若把自製電子書放到Dropbox雲端硬碟,或是Evernote以分享筆記把電子書分享出去,很可能因為觸犯著作權法而換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雲端服務搭配使用時不可不慎。

擅自分享自製電子書PDF給好友是會觸犯著作權法的,不可不慎

91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91-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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